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环土[2020]7号)有关要求,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南通海之阳膜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同一个厂区内,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南通海之阳膜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书,规范和指导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南通海之阳膜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委托江苏恒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其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为其开展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江苏恒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建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对南通海之阳膜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南通海之阳膜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同一厂区,并且厂房布置互有交叉,共用排污设施,在详细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充分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了《南通海之阳膜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并邀请三名土壤专家对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已按照最终方案对该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监测,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本报告。现将相关内容公示如下:
1、《南通海之阳膜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
2、《南通海之阳膜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3、《南通海之阳膜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之阳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
公示下载:https://pan.baidu.com/s/162ZWVMElpv71PSbQ3lrr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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